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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2-01 21:33:47 发布机构:云南铜业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律字【2019】第0157号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受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云、李长皓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2月1日(星期五)下午14点4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1号公司办公楼11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武建强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1月2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638,109,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0515%。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 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10,845,16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0.765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赤峰云铜有色金属有 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69,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85,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16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0%;反对791,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69,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85,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162,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0%;反对791,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8,869,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9%;反对85,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刘继 经办律师(签字): 王云 李长皓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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