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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信达: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2-05 21:13:06 发布机构:厦门信达 我要纠错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邓再强、李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司2018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贵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事先编制的核查、验证计划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对核查、验证情况进行了记录,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分析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贵司董事会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办法及出席对象等事项。2018年12月15日,贵司发布《关于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称贵司股东厦门国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提出《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和解的议案》、《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两 项临时提案,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截至公告当日,国贸控股持有贵司股份比例为13.38%,上述临时提案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并送达贵司董事会。经贵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将上述提案交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董事会召集,贵司董事长曾挺毅先生主持,于2018年12月28日14:50在贵司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时,出示了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核对,股东的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与贵司2018年12月20日交易结束后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额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对其身份进行了核实。 贵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全部符合法定的条件,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贵司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5日公告中所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第六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及贵司监事何春平及本所律师对投票当场进行了清点,由监事何春平担任监票人,并由何春平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二�一九年度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32,33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二�一九年度使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132,311,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50,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二�一九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抵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32,33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二�一九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的议案 同意132,334,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73,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和解的议案 同意10,150,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50,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9%;反对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①关于选举王明成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32,311,645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10,150,037股。 ②选举陈舸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份数:132,311,645股,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同意股份数:10,150,037股。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邓再强律师 李欣律师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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