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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城矿业: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19-02-05 21:13:08 发布机构:建新矿业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18-131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获悉,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矿”)收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环境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环罚字【2018】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因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违法事实 东矿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开工扩建。2018年9月、2018年11月环境厅现场调查、核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和第十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厅对东矿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2019年3月1日前完成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采矿扩能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 3、申请复议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东矿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按照《决定书》要求,尽快办理完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工作。以上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和2018年度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已要求相关部门及人员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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