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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海龙: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2019-02-05 23:40:16 发布机构:*ST海龙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77 证券简称:恒天海龙 公告编号:2018-030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0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兴乐集团、虞文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辽民初字41号裁定书,因案件需要,冻结了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00,000,000股股票,冻结期限为36个月。 2018年10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控股股东股权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兴乐集团持有公司的2亿股股份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36个月。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晚收到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扫描件,《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已起诉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26日下发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签 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聚品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0.398亿元; 三、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上海聚品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利息的计算:自 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止,以11.59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进行计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以20.398亿元加上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2月22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息;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以20.398亿元加上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22日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进行计息;逾期违约金:以每月欠息金额作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向原告上海聚 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万元、因保全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费 2,170,742元; 五、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5,509.20元、保全费5,000元(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虞文品、张君许、浙江兴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浙江兴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兴乐进出口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新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27日下午,公司收到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来的《告知函》扫描件,《告知函》称兴乐集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同日向大股东兴乐集团发函问询确认,兴乐集团回函称确已对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初41号中的的第四项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8)辽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聚品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50万元、因保全支付的保费2,170,742元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风险提示 若兴乐集团不能及时偿还上海聚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可能存在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动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其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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