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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18:际华集团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2016-09-06 20:09:40 发布机构:际华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42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次债券将于2016年9月19日支付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次付息”)。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际华03(122358)。 3、发行主体: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7年。 5、债券利率:“15际华03”票面利率为4.10%,在存续期内前5年固定不变,第5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本次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6、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次债券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7、起息日:2015年9月15日。 8、付息日:2016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次付息日为2016年9月19日。 9、兑付日:2022年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的9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5际华03”票面利率为4.10%,每手“15际华03”(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1.0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9月14日。 2、本次付息日:2016年9月19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9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际华03”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次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5际华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2.80元(税后)。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际华03”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1.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次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次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29层 联系人:付广超 联系电话、传真:010-6370 6008 2、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 876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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