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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1:宏达股份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9-02-12 06:20:53 发布机构:宏达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07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之一 案件涉及金额:1,570,444,355.40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2019年2月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210,249,255.72元人民币,其中210,242,161.00元人民币已于2017年1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本次扣划未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210,249,255.72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210,249,255.72元人民币。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2月2日,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集团”)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达股份”或“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诉讼保全,于2017年1月冻结了公司在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存款余额210,242,161.00元人民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果,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无效;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获得的利润,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496,342,200元后,公司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支付1,074,102,155.4元;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 6,093,294.02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202,137.52元。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6日、1月14日、10月10日、10月11日、11月29日、12月23日和2019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临2017-002)、《宏达股份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7-005)、《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17-057)、《宏达股份关于就重大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上诉的公告》(临2017-059)、《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公告》(临2017-071)、《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7-075)、和《宏达股份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临 2019-001)。 二、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内容 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云执12号之二,上述《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存款(限额1,074,102,15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经公司向银行核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2月2日扣划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的存款余额210,249,255.72元人民币。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该案处于执行阶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扣划公司银行存款210,249,255.72元人民币,其中210,242,161.00元人民币已于2017年1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本次划款未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货币资金相应减少210,249,255.72元人民币,应付返还利润款减少210,249,255.72元人民币。 公司将根据该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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