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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019-02-13 21:02:12 发布机构:拓斯达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9-017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部分募投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公司决定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的金额低于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2017年1月23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1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8.7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56.88万元,扣除发行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7年2月3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2月4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0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 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2015年5月1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依募集资金项目数量设立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因聘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担任公开增发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招商证券承接完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分别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和兴业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本议案审议之日,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 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单 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账号 存款余额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140140190010008935 28,534,292.53 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395020100100147134 1,905,873.85 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44050177780800000839 6,224,074.72 司东莞市分行 合计 36,664,241.10 三、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及节余情况 (一)募投项目预先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633.23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和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节余募集 累计投入金 募集资金投 节余募集 资金(包 募集资金承 募集资金 额占承诺投 资项目节余 利息收 资金(包 括利息收 项目 诺投资金额 累计投入 资金额比例 金额④=①- 入⑤ 括利息收 入)占承 ① 金额② ③=②/① ② 入)⑥=④ 诺投资金 +⑤ 额比例⑦= ⑥/① 及智能装备 21,917.23 19,609.45 89.47% 2,307.78 545.65 2,853.43 13.02% 生产基地建 设项目 工业机器人 及自动化应 用技术研发 5,143.22 5,126.87 99.68% 16.35 174.24 190.59 3.71% 中心建设项 目 营销与服务 网络建设项 3,023.99 2,474.92 81.84% 549.07 73.34 622.41 20.58% 目 合计 30,084.44 27,211.24 90.45% 2,873.20 793.23 3,666.43 12.19%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未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资金节余主要原因 在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根据项目规划结合实际市场情况,公司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有效以及节俭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采购环节,有效控制采购成本,合理降低项目实施费用,最大限度节约了项目资金。此外,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利息收入。 五、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为更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对前述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同时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共计8,129,948.57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项账户。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本次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 动。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计划和进度做出的,没有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公司承诺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相关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上述两项IPO募投项目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时,将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没有与募集资金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经过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未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资金的30%,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4、保荐机构意见 作为拓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真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相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等资料,针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营销与 效率,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此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系出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效益的考虑,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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