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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达:诉讼进展公告  

2019-02-15 19:56:07 发布机构:精益达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71519 证券简称:精益达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2月11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月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绿格逻机械(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OLIVERCHRIST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丽伶,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翟超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煊宇、王秀阁,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特睿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马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秋秋、肖舒晨,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1月6日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规定:为了保证原告与被告一于同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编号:B-40935及其附属样品合同B-40936、B-40937;编号:B-40775及其附属样品合同B-40776、B-40777)顺利如期履行,被告一采用足额采购原材料并委托被告二代为加工的方式来履行,以达到互惠共赢的目的。三方协议同时还约定具体事项、权利义务等条款。同时根据两份采购合同约定,产品金额分别为人民币7,952,917.60元、7,442,162.00元,并分别应于2017年2月25日、2017年3月10日前分别交付完符合样品合同规定的货物。但此后,二被告并没有在约定的日期交付货物,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二被告至今都未履行义务。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B-40935《采购合同》、编号为B-40775《采购合同》及附属编号分别为B-40776、B-40777的《样品合同》;2、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热风枪项目违约金人民币2,385,875.28元;4、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依据(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B-40935《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采购热风枪273,224台,含税总价7,952,917.60元;产品交货时间为最后一批货于2017年2月25日前全部出完,产品质量应符合GS、CE、EMC、ROHS、FFUGOOD等标准;若被告一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条款所规定的数量、规格和时间内供货,需向原告支付订单货物总值35%的罚款。同日,原告又与被告一签订编号B-40775《采购合同》及附属编号分别为B-40776、B-4077的《样品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一采购圆砂和平板砂,产品交货时间为最后一批货于2017年3月10日前全部出完等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为保证采购合同的顺利履行,被 告一采用足额采购原材料并委托被告二代为加工的方式履行,因被告二原因未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给原告和被告一造成损失的,由被告二承担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根据《三方协议》上述约定,被告二亦负有交付产品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三方协议》是《采购合同》的补充协议,两被告负有共同交付产品的履约义务,但两被告交付的热风枪样品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至今未履行交货义务,且现在早已过了产品交货期限,故原告要求解除上述五份合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热风枪项目违约金2,385,875.28元(原告已主动调低为按照热风枪项目合同货物总值30%计算)。 鉴于另案二审民事判决已经认定圆砂辅助手柄硬胶和圆砂辅助手柄软胶一副已经返还原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不会再向两被告主张圆砂、平板砂项目违约金,仅要求解除相关合同。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一主要答辩意见:同意解除编号为B-40935《采购合同》及《三方协议》,但《采购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明显不合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应提供的热风枪模具实际交付期是2017年3月7日,模具交付时间已过《采购合同》中产品交付时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存在,故对违约金不予认可。从事实来看,2016年11月,原告和被告二达成已作废的《采购合同》两份,但上述两份《采购合同》一直是持续履行的,并未因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分别为B-40935、B-4075的《采购合同》及《三方协议》而有任何改变,新签订的合同只是为了帮助被告二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三方协议》已变更B-40935、B-40775《采购合同》的约定,《采购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一负责交货和质量,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被告一负有采购原材料并委托被告二代为加工的合同义务,由被告二负责交货和质量。另《三方协议》约定,被告一未能足额及时采购原材料等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二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付,由被告一承担采购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一已经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向被告二提供采购原材料的资金157万元并辅助采购,被告二在《律师函回复》中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一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意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B-40775《采购合同》及附属编号分别为 B-40776、B-4077的《样品合同》,鉴于原告不再向两被告主张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罚金即违约金,故被告一今后亦不会依上述合同向原告主张任何违约金或任何权利。 被告二主要答辩意见:同意被告一的答辩意见。此外,就本案热风枪、圆砂及平板砂产品《采购合同》的履行,被告并不构成违约。即便被告生产之热风枪产品存在瑕疵,但主要责任在于原告从合同签署至诉讼期间,未告知并出示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且原告在提供格式合同约定产品温升标准矛盾、模具迟延提交、产品技术及质量的控制、擅自变更合同参数等方面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二已生产5万多台热风枪,原告至今未验货,故两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协议》是对B-40935、B-40775《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将产品生产和交货义务转让给被告二。同意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编号为B-40775《采购合同》及附属编号分别为B-40776、B-4077的《样品合同》,鉴于原告不再向两被告主张上述合同中约定的罚金即违约金,故被告二今后亦不会依上述合同向原告主张任何违约金或任何权利。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一审结束,并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于2019年2月12日将判决以邮寄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解除原告绿格逻机械(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B-40935的《采购合同》、编号为B-40775的《采购合同》及附属编号为B-40776、B-40777的《样品合同》; 二、解除原告绿格逻机械(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特睿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三、被告安徽特睿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绿格逻机械(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热风枪项目违约金200万元; 四、驳回原告绿格逻机械(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7元,由原告绿格逻机械(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87元,被告安徽特睿费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依判决书所述,与本案相关之协议已经由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且公司不就本案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等相关责任。故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不利影响。(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12637号《民事判决书》。 芜湖精益达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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