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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2:香江控股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3-01 16:19:08 发布机构:香江控股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9-002 债券代码:143494 债券简称:18香江01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3月11日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发行的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11日支付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三)债券简称及代码:18香江01(143494) (四)债券规模:公司本期债券的发行规模为9.1亿元。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4年(2+2)期债券(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前的第20个工作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八)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9%; (九)起息日:2018年3月9日 (十)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一)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3月9日为上一计息期间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十二)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2年3月9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3月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三)上市时间和地点:2018年3月1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四)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登记、委托债券兑付兑息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7.9%,本次付息每手“18香江01”(143494)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9.00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8日 (二)付息日:2019年3月11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3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8香江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晶、何肖霞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香江控股办公楼 联系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联系人:吴丹宁、黄伟、林龙发 联系方式:010-88321670 传真:010-88695282 (三)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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