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翔环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9-03-01 16:58:12
发布机构:天保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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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62 证券简称:天翔环境 公告编码:2019-043号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翔环境”)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2242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2521号和深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240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了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100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信托”)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天翔环境立即向金汇信托一次性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溢价款人民币577.5万元,一次性违约金人民币1800万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人民币214969.5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73989969.5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6日,此后按合同约定按未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的日万分之4.6计收,直至清偿日止);
2)请求判令天翔环境支付金汇信托为主张债权支出的费用,总计人民币
185387.5元(律师费人民币100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85387.5元);
3)请求判令邓亲华对上述第1)、2)项请求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含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5)请求判令金汇信托对天翔环境质押的定期存单(质物凭证编号0222165)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3、事实与理由
金汇信托作为受托人设立了“浙金・和达天享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以自身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金汇信托与天翔环境签订《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就天翔环境将其合法享有的标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于金汇信托并按合同约定予以回购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另外,天翔环境与金汇信托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定期存款存单(存单编号为:0222165)质押给金汇信托,质押担保范围为《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约定的回购本金、回购溢价款、违约金(含一次性违约金和连续性迟延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邓亲华与金汇信托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确保《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的履行,邓亲华向金汇信托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天翔环境涉及多起重大诉讼,且未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已违反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金汇信托要求天翔环境提前回购,确定2018年8月2日为提前回购日,并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本金、回购溢价及违约金。
4、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回购本金150000000元,回购溢价款5775000元;并赔偿一次性违约金7000000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214969.5元(连续性迟延违约金暂计至
2018年8月6日,此后按未支付的回购本金及回购溢价款的以年率16.5%继续计算至清偿日止);
2)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保全保险费用85387.5元;
3)邓亲华对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存单编号为0222165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150000000元定期存款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677元,保全费用5000元,共计917677元,由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共同负担859721元;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7956元。各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7%。
二、案件二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了与邹秀英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092号)。
(二)本次收到的《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邹秀英
被告: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等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未还借款本金9,500万元、借款利息556万元,合计10056万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6日);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6日,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亲华、邓翔等(以下简称被告,公司为实际借款人其他为提供担保方)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万元。同时,为了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简阳市天翔水务有限公司、简阳市天翔供排水有限公司、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等自愿以其全部所有的财产为被告就以上《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
4、调解情况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1)截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天翔环境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万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721万元,前述本金及利息合计11221万元。被告天翔环境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两日内向原告支付10156万元,2019年4月22日前支付余款1065万元;
2)被告邓亲华、邓翔、许婷婷、成都亲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翔盟实业有限公司、成都亲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鹏翔商贸有限公司对天翔环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被告天翔环境未履行上述约定的任何一期还款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就未清偿的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案件受理费544600元,减半收取272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于2019年4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21%。
三、案件三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和2018年12月5日分别披露了与许为杰的仲裁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和《关于收到仲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码:2018-092号、2018-150号)。
(二)本次收到的《裁决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
申请人:许为杰
被申请人:邓亲华、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邓翔
2、仲裁请求
1)裁决邓亲华向许为杰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0.00元(截至2018年8月31日);
2)裁决邓亲华向许为杰偿还逾期利息人民币1,216,667.0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3)裁决邓亲华向许为杰支付因逾期支付利息所产生的罚息人民币1,300,417.00元(罚息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4)裁决天翔环境、邓翔对邓亲华的上述债务[即上述第1)、2)、3)项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偿还责任。
5)裁决本案的仲裁费、保全费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5,036.00元等费用由上述三个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以上第1至第3合计金额为37,517,084.00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3、事实与理由
许为杰与邓亲华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编号:(P)201801150004】,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伍仟万元、贷款期限为叁个月(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2%;同日,天翔环境、邓翔签署了《担保函》,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截止至2018年8月31日,被申请人邓亲华仍欠许为杰贷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小写:?35,000,000.00元),并拖欠贷款利息及罚息(截止2018年8月31日,欠利息人民币1,216,667.00元、欠罚息人民币?1,300,417.00元,2018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
4、裁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邓亲华向申请人许为杰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32,000,000元;
2)被申请人邓亲华向申请人许为杰偿还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人民币2,168,067元(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暂计至2018年6月8日),并自2018年6月9日起以贷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向许为杰支付逾期利息及逾期罚息至清偿之日止。
3)天翔环境、邓翔对被申请人邓亲华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5,036元。
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36,32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0%。
四、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公司须承担金汇信托、邹秀英案件的回购本金、回购溢价、借款本金、违约金等;另外,许为杰一案,如果公司控股股东邓亲华不能按时履行给付义务,公司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向原告偿付相应的本金、利息、罚息等费用,对公司期后利润可能会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天翔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