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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夏智慧: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9-03-01 18:15:24 发布机构:索芙特 我要纠错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9年2月26日(星期二)。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3月1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日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15:00至2019年3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会议主持人:夏建统董事长。 8、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67,705,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63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5,037,3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39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68,3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21,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3,1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63%。 总股份的0.244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42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89%;反对2,283,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318%;反对2,283,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421,8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2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7,6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6318%;反对2,283,8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3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5,101,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917%;反对2,604,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0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7,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0208%;反对2,604,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7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705,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21,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卫勇、王桂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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