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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019-03-06 18:17:12 发布机构:长春高新 我要纠错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新”或“公司”)拟向金磊、林殿海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其持有的长春金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3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方案是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金赛药业的30%股权,标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截至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交易对方金磊所持有的金赛药业281,280股股份(占金赛药业总股本的0.39%)涉及潜在争议,金磊承诺将积极处理相关事项,以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转让权利不受限制;如因相关事项导致该等股权转让存在限制,金磊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方案的调整。除上述股权外,交易对方金磊、林殿海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资产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前,长春高新持有金赛药业70%的股权,金赛药业为长春高新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为收购金赛药业少数股权。交易完成后,长春高新持股比例将增加至100%。 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资产完整,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本次交易为收购长春高新控股子公司金赛药业少数股权,交易完成后,长春高新持股比例将由70%增加至100%。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新增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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