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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06 21:44:49 发布机构:国脉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093 证券简称:国脉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7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6日(星期三)下午2: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5日~3月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5日下午3:00至2019年3月6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东大道116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61,297,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1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61,040,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 686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56,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653,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2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计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 其中中小投资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序号 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 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者表决情况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 1 陈维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2 陈学华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3 程伟熙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4 王龙村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陈维先生、陈学华先生、程伟熙、王龙村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即任期至2022年3月6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了累计投票制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序号 董事 获得表决权数 有效表决权 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 股份 1 叶宇煌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2 郑丽惠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3 苏小榕 561,293,273 99.9993% 16,649,625 99.9772% 通过 叶宇煌先生、郑丽惠女士、苏小榕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即任期至2022年3月6日止。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非职工)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1,293,26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649,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2月19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张培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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