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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化集团: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07 18:36:33 发布机构:雅化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19-20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的情况: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9年2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3月7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6日15:00至2019年3月7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23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戎女士;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282,575,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4349%,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82,558,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332%;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会议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即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监高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9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5人,参加网络投票的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5,749,6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14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各项议案: 1、《关于延长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2,57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61,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2,570,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61,2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关于继续为金恒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82,570,4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3%;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35,761,1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陈杰、凌通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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