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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图控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3月)  

2019-03-08 16:16:48 发布机构:新都化工 我要纠错
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只能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期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总监组成,总经理为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期货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运作,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二)审议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报告;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听取套期保值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审议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和风险性;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公司设立期货部作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部门,根据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在权限范围内的具体业务操作。 (一)负责起草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具体规章制度、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等,提交期货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得到授权后参照执行; (二)会同公司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制订、调整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计划、操作方案等,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四)根据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决定,组织落实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五)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事项的日常衔接; (六)负责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趋势分析,及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和现货采购业务建议; (七)负责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及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若出现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将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须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证券部及财务部报告详细情况; (八)根据期货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提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调整建议; (九)风险监督员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规方面的监督与检查,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十)承担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职能; (十一)公司董事会、期货领导小组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和会计处理结算;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审查;公司证券部主要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公司按以上组织机构设置相应岗位,具体如下: (一)期货部经理:由专职人员担任。 (二)交易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三)风险监督员:由专职人员担任; (四)结算员: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兼任; (五)会计核算员:由财务部指定人员兼任; (六)档案管理员:由专职人员兼任。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八条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九条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经理授权专职人员签署。 第十条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保投资业务的申请和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期货部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划,拟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1、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超过(含)5亿元人民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2、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审议。 期货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金额,若保证金余额将超出已审批金额,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期货部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期货部提出保值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采购/销售的具体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征询风险监督员的意见,制定保值操作方案,经期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财务部根据审定的方案,筹集套保所需的资金,存入预定账户。 第十六条期货部经理根据操作方案,结合期货行情的具体情况,选择时机下达交易指令。 第十七条期货部经理全程跟踪方案的审核,并负责交易指令的执行。结算员根据每日期货公司传达的电子账单进行对账核算处理,并配合财务部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审核。 第十八条在收到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经纪公司发来的成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员在电子账单上签字并向期货经纪公司发确认;若不一致,则须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三十五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结算员须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部经理、交易员。 第十九条风险监督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告期货部经理。 第二十条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会计核算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账务处理,每个交易日后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期货部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给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期货部应提前与财务部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六章相关财务处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落实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三)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 2、期货业务人员要求: (1)有全面的金融基础知识及丰富的管理经验、具备极高的职业道德; (2)有从事期货业务应当具备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有极高的业务技能,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和实战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资金划拨、资金使用和持仓情况等进行监督控制风险;公司设置风险监督员岗位,风险监督员直接对期货部负责汇报,风险监督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六条公司风险监督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四)参与审核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公司选择境内具有较高资信和服务研发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二十八条期货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风险监督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否为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三十条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期货领导小组的决策执行,并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决策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保值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和风险监督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部和风险监督员应立即报告总经理。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监督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3、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若出现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将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风险监督员须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证券部及财务部报告详细情况。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总经理及时召开期货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期货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交易员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相关业务人员、风险监督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应急修正方案控制制度 第四十条公司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制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时,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有必要时填制《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一条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国家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如因突发的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的UPS备用电、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三条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套保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部在每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浮动盈亏等。套保资金帐户如出现盈余,帐户金额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规定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划入公司指定银行帐户。 第四十五条交易员应每日与结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帐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十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15年。 第十一章保密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五十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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