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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5:淮北矿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3-10 16:08:22 发布机构:雷鸣科化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985 证券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9-003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96号)核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3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31,266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6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869,200.2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6,869,200.26元。 2019年2月27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9]1679号《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2月27日15:00止,国元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营业室开设的指定认购款缴存账户(账号:1302010129027337785)已收到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516,869,200.26元。 2019年2月28日,华普天健出具了会验字[2019]1682号《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2月28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投资者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60,031,266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6,869,200.2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8,867,924.53元,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001,275.7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60,031,266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37,970,009.73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人民东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9年3月1日,公司(甲方)、上述开户银行(乙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单位: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05203019100021130 496,869,200.26 淮北人民东路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5203019100021130,截止2019年3月1日,专户余额为¥496,869,200.26元。该专户仅用于向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或者向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支付相应费用,除此以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丙方每半年需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何光行、袁大钧、胡永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乙方按月(每月31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9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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