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11 17:37:47
发布机构:东方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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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19-04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3月11日(周一)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海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18名股东,代表股份281,785,1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60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13名股东,代表股份279,178,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7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2,606,6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883%。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经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表审议表决,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神木市神光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65,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8%;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42%;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五莲京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65,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8%;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42%;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65,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8%;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42%;反对
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65,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8%;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42%;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公司乌海宁升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065,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98%;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1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18,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742%;反对1,7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2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日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