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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善达: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9-03-12 16:33:32 发布机构:中航地产 我要纠错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订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订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经营状况及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三年(2018-2020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积极的现金分配方式。此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三年(2018-2020年)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分配政策,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考虑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三年(2018-2020年)公司一般情况下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考虑中期现金分配。 4、三年(2018-2020年)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议案由公司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航善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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