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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20:中原高速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2019-03-12 16:39:44 发布机构:中原高速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9-011 优先股代码:360014 优先股简称:中原优1 公司债代码:143213 公司债简称:17豫高速 公司债代码:143495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1 公司债代码:143560 公司债简称:18豫高0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9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3月20日 由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8年3月20日发行的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3月20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 证券简称及代码:18豫高01,代码143495。 3、 发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5年期。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19号”文件 批准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67%。 8、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9日止。 9、 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20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3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4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2018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18豫高01”的票面利率为5.67%。每手“18豫高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6.7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9日。 2、付息日:2019年3月2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豫高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8豫高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5.3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8豫高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56.70元(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沉重 联系人:杨亚子 联系电话:0371-67717696 邮政编码:450000 网址:www.zygs.com 2、 主承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谢智星 联系电话:010-57615900 邮政编码:100032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38874800-820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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