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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77:杭萧钢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9-03-12 19:38:08 发布机构:杭萧钢构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2019-012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规定,同时接地方组织部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党建工作等有关通知,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部分修改。 本次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简称“公司”)。 司”)。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 公司系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 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代码为91330000143587443U号。 91330000143587443U号。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 在公司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 ??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的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 ?? (十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萧钢构公司章程(2019年第一次修订)》。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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