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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19-03-15 17:42:14 发布机构:川金诺 我要纠错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8,180.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468号”文《关于核准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7,166,122.00股股份,发行价格为每股21.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3,999,961.7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142,451.93元(不含发行费用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7,547.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857,509.85元,于2019年1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月31日出具了XYZH/2019KMA20004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公司、广西川金诺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5)。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 85,000.00 54,883.26 合计 85,000.00 54,883.26 《非公开发行预案》同时披露:“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磷酸盐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 截至【2019年3月1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180.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自筹资金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置换资金 资金 投入额 湿法磷酸净化及精细 85,000.00 54,883.26 8,180.76 8,180.76 磷酸盐项目 合计 85,000.00 54,883.26 8,180.76 8,180.76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8,180.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8,180.76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核,并出具了【XYZH/2019KMA20010号】专项鉴证报告,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8,180.76万元置换先期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注册会计师鉴证意见 注册会计师认为,昆明川金诺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昆明川金诺截至报告编制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对川金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川金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宜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对此事宜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川金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3、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是为了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进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保荐机构同意川金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七、备查文件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昆明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专项鉴证报告》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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