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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2:中航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2019-03-18 15:52:40 发布机构:南通科技 我要纠错
中航航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Z;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数据指标均含本数。 第八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属重大关联交易,除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生的所有对外担保交易事项,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受托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可从以下列示中任选一种: (一)书面通知方式 (二)传真或电子信箱方式 (三)电话通知方式 第十五条 如有本规则第十三条除第(四)款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时,应当委托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受托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如因故延期或取消,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原定开会日 期前一天通知所有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亦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整理。董事会秘书在核查拟上董事会会议的议题是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的同时,要核查涉及到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的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党委对该事项的书面意见。重要议案内容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公司董事会职责范围且符合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有明确的议题; (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董事长委托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主持或受托董事不能主持时,可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议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决议,不得在执行决议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由提案人或董秘、相关董事作主题发言。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应事先请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列席董事会,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即书面)表决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属下列情形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二)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对关联企业有控股权的,该等企业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 (三)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电话会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三条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会议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及时办理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将及时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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