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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暂时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19-03-19 16:16:09 发布机构:扬帆新材 我要纠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暂时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帆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扬帆新材拟使用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情况 1、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投资额度 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累计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3、投资品种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拟购买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型理财产品。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主要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有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可能导致相关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公司所发行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公司审计部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风险可控。该事项为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行为。与此同时,公司对现金管理范围内使用的资金进行了充分的预估和测算,相应资金的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尽管现金管理投资品种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该事项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情况,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暂时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葛欣 朱桢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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