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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16东林01”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9-03-20 17:08:10 发布机构:东方园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19-032 债券代码:112380 债券简称:16东林01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6东林01”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曾用名: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约定,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12380,债券简称:16东林01,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附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4年的票面利率为7.78%,附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2、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若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未做申报,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 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回售申报期:投资者回售申报期为发行人第一次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即2019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 5、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4月19日。 6、风险提示: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6东林01”,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6东林01”的收盘价为99.000元/张,低于回售价格,回售期间交易价格可能发生变动,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公司现将关于“16东林01”票面利率上调和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为“16东林01”)。 2、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第3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5.78%,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附第3年末和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6、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和第4年末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2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和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和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个和第4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深交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份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8、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公司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16年4月19日。 10、利息登记日:付息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4月19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4月19日,第3年的利息连同回售债券的本金一起支付;若投资者在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0年每年的4月19日,第4年的利息连同回售债券的本金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 每年付息日的前1个交易日。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4月19日,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19年4月19日,若投资者在第4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兑付日为2020年4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1个交易日。 13、兑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4、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5、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最新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18、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19、质押式回购:本期债券发行时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二、本期债券上调票面利率的情况 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选择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2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第4年的票面利率为7.78%,附第4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计息方式和付息方式保持不变。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申报日:2019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张(即面值100元)为1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申报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期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6东林01”。 6、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2019年4月19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4月19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78%。每1手“16东林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24元;根据财税〔2018〕108号,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8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申报结果对“16东林01”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被冻结。 六、关于本期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16东林01”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 法定代表人:何巧女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010-59388394】 传真:【010-59388394】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人:谢智星 联系电话:010-56839443 传真:010-5761590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5层 联系人:赖达伦 联系电话:0755-21899325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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