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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伟供应: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9-04-29 11:46:20 发布机构:宏伟供应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3770 证券简称:宏伟供应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 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16]63号)(以下简称“《股票发行问题解答(三)》”)等相关规定,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6年度以来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编制了本专项报告: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挂牌以来共完成了2次股票发行,2016年1月公司完成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79,999,987.36元,2016年11月公司完成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200,000,000.00元,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股票发行 经2015年12月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5年12月24日公司2015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根据该方案,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不超 过850万股(含850万股),每股价格区间为人民币9.5-10元,预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500万元(含8,500万元)。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每股9.67元,截至2015年12月30日,本次实际募集新增股份数量为8,273,008股,募集资金79,999,987.00元。2015年12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15〕574号的《验资报告》。实际上,公司与各认购对象对以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计算得出的认购金额进行四舍五入精确至元,并据此作为最终的认购价款,从而导致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与本次应募集资金总额79,999,987.36存在-0.36元的差异。针对上述情形,公司分别与各认购对象签署了《股票发行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将最终认购价款修正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的乘积。同时公司及各认购对象根据修正前后的认购价款差异对增资款进行多退少补。截至2016年1月29日,本次实际募集新增股份数量为8,273,008股,募集资金79,999,987.36元全部出资到位。2016年2月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16〕24号的《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验证。股转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2016〕1518号)对公司该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二)第二次股票发行 经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16年8月19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以及2016年9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2016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修订稿)》的议案,根据该等方案,公司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2,000万股(含本数),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0元,预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截至2016年11月4日,本次实际募集新增股份数量为2,000万股,募集资金20,000万元全部出资到位。2016年11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16〕474号的《验资报告》,对上述增资事项进行了验证。股转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关于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股转系统〔2016〕9815号)对公司该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发行问题解答(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2016年9月7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9月9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平台披露,并经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以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的股票发行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合法合规地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专项账户专户管理说明 1、第一次股票发行 该次股票发行公司原未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投资者缴纳的认购款存放于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的一般账户中,账号名称:浙江宏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4220154740005193。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后,为便于管理,公司募集资金继续存放于上述账户中,该账户除资金结息收入外,无其他资金汇入,以上符合当时有效的监管规定。 2016年9月7日,公司第二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董事会认定如下专项账户为公司前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户1 账号 14220154740007505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2016年9月19日,宏伟供应连同国泰君安证券与浦发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履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企业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浙江宏伟供应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14220154740 募集 链集团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 007505 0.00 资金 限公司 支行 专户 合计 0.00 - 注:以上账户余额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2、第二次股票发行 2016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定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认定如下账户为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户名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户1 账号 19627401040005566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 户名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专户2 账号 10471000000405710 开户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注:专户1为本次发行认购人的缴款专户。在完成本次发行后,专户1作为本次募投的“核电新项目投入”的专项账户,专户2作为本次募投的“中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的专项账户。 2016年11月7日,公司与国泰君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与国泰君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履行了三方监管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为了加强与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2017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变更了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在华夏银行重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户名: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华分行,账号:18950000000004596)(以下简称“新专户”),公司认定华夏银行新专户为2016年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全部资金转存至新专户内。截至2017年3月9日,新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200,704,644.90元。转存资金到账后,公司已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国泰君安就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监管事项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企业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备注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 华夏银行股份有 189500000 募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金华分行 00004596 65,006,329.81 资金 专户 合计 - 65,006,329.81 注:以上账户余额包括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第一次股票发行 公司于2016年1月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79,999,987.36元,根据股票发行方案的约定,该募集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核电新项目投入及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取得股份登记函,公司在取得该股份登记函前,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80,127,967.03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79,999,987.36 二、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28,760,000.00 三、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80,127,967.03 具体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51,367,967.03 偿还银行贷款 28,760,000.00 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592.56 具体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1,592.56 偿还银行贷款 0 四、利息净收入 127,979.67 五、剩余募集资金 0.00 (二)第二次股票发行 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200,000,000.00元,根据股票发行方案的约定,该募集资金在支付发行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核电新项目投入、中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公司于2017年1月取得股份登记函,公司在取得该股份登记函前,不存在提前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9,190,500.58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5,006,329.8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金额 一、募集资金总额 200,000,000.00 二、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105,000,000.00 三、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39,190,500.58 具体用途:发行相关费用 6,630,000.00 核电新项目投入 2,900,000.00 中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 48,944,402.34 补充流动资金 48,986,200.64 新能源新项目投入 31,729,897.60 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51,6 28,514.51 具体用途:核电新项目投入 2,900,000.00 中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 30,555,128.21 补 充流动资金 13,373,386.30 新能源新项目投入 4,800,000.00 四、利息净收入(包含手续费支出) 4,196,830.39 五、剩余募集资金 65,006,329.81 公司历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在取得股转系统出具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情形。同时,公司募集资金也没有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没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第一次股票发行共募集资金79,999,987.36元,根据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核电新项目投入及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该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中2,876.00万元变更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此变更事项未对公司日常管理和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及2016年9月2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第二次股票发行共募集资金200,000,000.00元,根据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该募集资金在支付发行相关费用后将用于核电新项目投入、中央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建设。为满足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发展,经2017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7年6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将第二次募集资金其中用于核电新项目投入的127,000,000.00元中的50,000,000.00元变更使用用途为用于新能源新项目投入。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2017年6月16日,公司已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国泰君安就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变更用途事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因原定2016年新批复的8个核电项目一直未能批复开工,第二次募集资金中用于核电新项目投入的资金也就迟迟未能发挥作用,同时为满足公司各类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营运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经2017年9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议案》,将用于核电项目投入的77,000,000.00元中的55,000,000.00元变更使用用途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2017年10月27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国泰君安就公司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变更用途事项再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具体详见本报告之“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除上述变更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用途情形外,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行为。 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第一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在使用中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用途的情形,公司已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6年9月26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行为。 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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