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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狮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4月)  

2019-04-30 01:08:40 发布机构:猛狮科技 我要纠错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和本实施细则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与 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需要,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应 于会议召开前1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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