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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雾环保:关于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2019-04-30 01:38:08 发布机构:神雾环保 我要纠错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9]第1-00508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关于对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19]第1-0050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2018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18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19]第1-03228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撰写的“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段的内容如下: 1、货币资金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及其子公司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合计1,039.24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1,008.30万元。我们实施了函证程序,未回函账户29个,金额788.21万元。因贵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久悬、预留印鉴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我们无法实施其他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未回函账户货币资金列报的准确性。 2、资产减值事项 (1)应收账款,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应收账款”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21.88亿元,坏账准备为8.06亿元。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对期末大额应收账款执行了函证、核查走访、查阅合同、查询工商档案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通过以上审计程序的执行我们了解到,公司大额应收款项的客户存在:资金短缺,无法按合同约定付款进度进行结算、付款;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暂停,无法产生经营性的现金流;项目融资困难,无法明确资金筹措计划保障项目资金投入。因此,我们判断上述客户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应收账款回款存在重大疑虑。针对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贵公司未提供其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具体依据,亦没有提供上述剩余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证 据。 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做出调整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2)其他应收款,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四)“其他应收款”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2.32亿元,坏账准备余额为0.89亿元。贵公司未提供其计提坏账准备比例的具体依据,未提供将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应收款项划分为无风险组合的判断依据,亦没有提供上述剩余其他应收款的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证据。 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做出调整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存货,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五)“存货”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存货期末余额为17.20亿元,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3.05亿元,本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90亿元。贵公司未能提供计提比例的测试依据及其评估其可变现净值的证据。 我们无法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3、大额交易及往来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预付款项”及附注五(四)“其他应收款”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预付款项余额18.19亿元,其他应收款中应收上海迅度实业有限公司0.73亿元。我们实施的查询工商信息、函证、访谈问询、查验资金交易流水、审验业务合同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因在实施访谈问询、查证资金流向、核实经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等相关审计程序受到限制,未能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合理判断上述款项的性质、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及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应付账款,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十五)“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及附注八(2)“重大未决诉讼”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应付账款余额14.34亿元。贵公司存在多项纠纷诉讼事项,存在多项诉讼涉案金额与账面应付账款余额不符,我们无法通过函证、核查走访等审计程序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应付账款余额进行调整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4、或有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逾期金融负债涉及金额145,688.10万元、为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14宗涉及金额148,864.30万元、法律诉讼100宗涉及金额224,190.89万元、离职员工仲裁90宗涉及金额358.85万元。我们虽然执行了检查、函证、走访及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等程序,仍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贵公司对外担保及法律诉讼、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披露,以及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确认相关负债和成本费用。 5、持续经营能力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截止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039.24万元,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短缺,贵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多项资产存在被抵押、冻结、资产保全事项、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职工薪酬未能按时支付、欠缴税金等情形;生产经营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且面临较多诉讼及担保事项,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营运能力持续恶化。虽然贵公司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而无法判断贵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故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神雾环保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 判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密惠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曙光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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