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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06 06:15:17 发布机构:建研集团 我要纠错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17F20170122-2019-4 致: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指派张明锋、罗旌久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于2019年4月4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并于2019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4月30日下午在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蔡永太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下午15:00至2019年4月3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2人,代表股份262,347,2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92,624,177股)的比例为37.8773%。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18,556,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5549%;(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43,790,4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22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43,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3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43,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3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43,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3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41,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33,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5%;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343,2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5%;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634,6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8%;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及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87,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7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8%;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87,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2%;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78,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68%;反对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2,291,3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7%;反对5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82,7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1%;反对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308,4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8,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地 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1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层,邮编:350005 电 话:0591-87850803;传真:0591-87816904 网 址: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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