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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7 13:57:50 发布机构:景嘉微 我要纠错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2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5日15:00至2019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1号公司5楼会议室 5、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曾万辉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股份202,375,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143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71,772,6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990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30,602,4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533%。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578,5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512,6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065,91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72%。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 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370,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5,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73,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7%;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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