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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博特科: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19-05-07 13:58:21 发布机构:罗博特科 我要纠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LawFirm(Shanghai)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楼,200041 23rd-25rdFloor,GardenSquare,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China,200041 电话/TEL.:(8621)5234-1668传真/FAX:(8621)5234-167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依据上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6日13点30分起在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街道港浪路3号罗博特科A栋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5日-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5日15:00至2019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35,970,200股,占公司总股本44.9627%。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股份2,27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4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已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合计结果。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证上[2015]65号)、《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重要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关于2019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审议涉及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邵 �G 王 珍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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