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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9年5月)  

2019-05-07 13:58:25 发布机构:聚隆科技 我要纠错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9年5月经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 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选择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开户银行主要从银行的股本结构(国有控股银行)、资产规模等指标考虑, 拟可以选择的银行标准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部 分城市商业银行等。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为防范风险,不同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在满足第 六条基本条件的商业银行标准范围内,可选择在不同商业银行开立专户分散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及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 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 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 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上市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 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 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 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 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 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 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 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 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 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 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 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 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 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 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 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 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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