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80:*ST上普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2019-05-07 23:29:44
发布机构:上海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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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9,323,651.9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公司前期已
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该事项对公
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其他已判决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
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2018年11月17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临2018-07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本公告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9,323,651.97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表
序号 起诉方 被起诉方 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元) 诉讼进展情况
类型
1 杨丽琴等65 上海普天 证券虚假陈 16,175,251.97 部分案件正在
名投资者 述责任 审理中,部分
尚未开庭审
理。
2 普天银通支 上海普天 买卖合同纠 165,400 尚在审理阶
付有限公司 纷 段。
及其破产管
理人
3 南京豪盾节 上海普天能源 企业承包经 1,250,000及利 尚未开庭审
能科技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 营合同纠纷 息 理。
责任公司
4 上海博予信 上海普天 服务合同纠 653,000及违约 尚在审理阶
息技术有限 纷 金 段。
公司
5 上海天源迪 上海普天中科 计算机软件 600,000 尚在审理阶
科信息技术 能源技术有限 开发合同纠 段。
有限公司 公司 纷
6 上海普天中 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合同纠 480,000 尚未开庭审
科能源技术 中心医院 纷 理。
有限公司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65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65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杨丽琴等65名投资者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16,175,251.9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中部分案件正在审理中,部分尚未开庭审理。
(二)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银通”)及其破产管理人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普天银通支付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的破产清算,并指定上海迪一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发现被告委托原告购买了一批年货共计165,400元,被告收到年货后迟迟不支付货款。管理人向被告发清偿债务通知书,被告尚未归还。因此原告、原告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5,4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三)南京豪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豪盾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方:普天能源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3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熟料水泥生产线余热回收发电能源工程《设备成套分包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由被告承担的余热发电总包工程任务范围内的所有设备,货款共计1,250万元人民币,共分四期支付。原告已履行完毕供货的义务,且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前三期货款,仍余125万元质保金未支付。虽经多次催要仍未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货款125万元及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上海博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服务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博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编号为【MNT-1601-C05】、【MNT-1608-C05】、【MNT-1612-C01】《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系统维护服务,合同金额共计65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前完成了服务合同并通过了被告验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款项。原告起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653,000元;
(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五)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中科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中科”)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方:普天中科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12年9月,被告启动“普天能源楼宇监控管理平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告成立专项项目组从事项目第一版开发和部署验证,于2013年下半年开始进行系统正式版开发。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原告任何项目研发经费。原告起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研究所开发经费人民币600,000元;
(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2019年2月20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尚在审理阶段。
(六)普天中科诉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委托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普天中科
被告方:上海市徐汇区中心医院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2月9日签订《关于编制“徐汇区中心医院能源系统咨询方案”的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编制“徐汇区中心医院能源系统咨询方案”,咨询费用总额为人民币48万元整。《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最终于2016年9月29日邀请相关专家组对其完成的《徐汇区中心医院(徐汇区南部医疗中心&综合楼)能源系统咨询方案》进行验收评审,且获得了专家组一致通过并形成“徐汇区中心医院能源系统咨询方案评审意见”。原告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协议》约定支付所有任何款项。相关款项,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故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3、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咨询费人民币480,00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逾期付款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全部违约金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畅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已签署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普天能源在2019年2月底前向灵畅公司支付项目施工款及质保金共计385,995.58元。在双方履行各自义务后,就该系列案件及灵畅公司施工的京东华东区仓储点项目均再无任何争议,灵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普天能源请求支付上述项目工程价款。已经发生的诉讼,灵畅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撤诉。现灵畅公司已撤诉。
(二)上海骏孚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孚公司”)诉普天能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普天能源已收到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普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骏孚公司工程款1,893,268元;
2、普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骏孚公司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97元,减半收取计11,698.5元,由骏孚公司承担468.5元,由普天能源承担11,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人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日,双方已和解结案。普天能源已向骏孚公司支付人民币共计1,904,498元。双方确认并同意,和解协议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即视为本案判决书项下普天能源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骏孚公司不再向普天能源主张任何利息损失,同时承诺自愿放弃对本案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权利,双方在本案项下的争议得到最终解决。
(三)普天能源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普天能源执行到款共计人民币793,484.10元。
(四)上海普天诉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海翰买卖合同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普天执行到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
(五)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普天已收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普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鸿雁公司支付货款320,000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上海普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上海普天诉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保证合同纠纷案
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原告上海普天已于2019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31461号】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普天撤回起诉。
(七)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截至本公告日,223起案件已开庭审理。
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公司前期已考虑该事项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并按谨慎性原则进行了账务处理。因此该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无影响。其他已判决案件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阶段的案件,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