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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9-05-08 17:32:19 发布机构:新元科技 我要纠错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广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保荐代表人 陈焱、陈志宏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 否 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472 注册资本 人民币13,254.5543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409房间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新洲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业胜 朱业胜、曾维斌、姜承法(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的安排形成对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 联系人 潘帮南 联系电话 010-516075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5年6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3月18日 2016年年度报告于2017年3月13日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19日 2018年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3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新元科技发行新股上市,并持续督导新元科技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陈焱先生、陈志宏先生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新元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新元科技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培训,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及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及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新元科技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新元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新元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元科技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元科技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陈焱 陈志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张永衡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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