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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电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08 17:32:20 发布机构:中航电测 我要纠错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致: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9)-01-161 敬启者: 受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电测”)的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回购”)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有关事项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审阅了本次股份回购的有关文件,并对本次股份回购的程序、条件、信息披露以及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已得到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在合理核查的基础上,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份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份回购所需要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履行的程序 1、2019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对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用途、回购股份的期限等涉及本次股份回购的重要事项予以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已就本次股份回购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5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对就本次股份回购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告。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系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回购办法》《回购细则》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1059号”文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272号”文核准,中航电测面向境内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的方式于2010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中航电测”,证券代码为“300114”。 本所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一)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本所认为,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自有资金,用于回购股份的金额为0.5-1亿元,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和持续经营能力。 本所认为,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4、本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公司确认,如果按照本次股份回购金额上限1亿元、回购价格上限每股11.12元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9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52%。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本情况将发生如下变化: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股份数额(万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900 1.52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9,076.0499 100.00 58,176.0499 98.48 三、股份总数 59,076.0499 100.00 59,076.0499 100.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并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因此,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符合《回购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回购细则》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回购细则》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股份回购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回购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按有关规定披露了如下信息: 2019年5月7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补充规定》、《回购细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四、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金额上限不超过1亿元。 本所认为,公司用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资金来源合法。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1、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致书。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 斌 经办律师:易建胜 杨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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