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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固锝: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05-09 11:59:26 发布机构:苏州固锝 我要纠错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3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或文件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并于2019年5月7日做出了更正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8日(星期三)下午13:00,地点在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00号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F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7日―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7 日15:00至2019年5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公告等书面文件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294002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386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 人,代表股份 2939684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38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34300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47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经查验股东登记信息等书面文件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第3、4、6、7、8、9、10项议案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故对其表决单独计票),现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294002789 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 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294002789 股同意,同意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 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4、《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5、《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6、《关于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44425360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0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0 股弃权,弃权 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7 、《 公 司2019年拟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表 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 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8、《关于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 0 股反对, 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9、《关于修订 的议案》,表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10、《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294002789股同意,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 0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0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关于该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5147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 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经查验议案及表决信息等书面文件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原浩 陈瑶 负责人: 汤 敏 汤敏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八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9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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