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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8:四通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09 11:59:34 发布机构:四通股份 我要纠错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关于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8日14时在广东省潮州市火车站南片B11-4-1地块公司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蔡镇城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8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176,46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696%。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5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5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2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3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议案4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5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6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议案7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 机构的议案 议案8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2019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9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议案10 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11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刘晃球 11.02叶国华 议案12 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魏龙 议案13 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13.01王利民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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