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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信: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9-05-09 21:47:25 发布机构:华信国际 我要纠错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信国际”) 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公司涉及的 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涉诉案件及民事判决的基本情况 序 案号 案件当事人 案由 目前进展 号 1 (2018)浙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 收到一审判决 民初69号 被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8)豫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上 2 民初22号 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企业借贷纠纷 审理中 份有限公司、李勇 第三人:宁波元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的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补充流动资金需求,与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在杭州签署了编号 为2018SO623-贷001的《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拟一次性或分期发放,总额预 计为人民币3亿元。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为8.2%,自首笔贷 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本金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200%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资金出借给被告,实际发放贷款金额为2.936亿元,被告在2018年5月2日支付了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11,332,759.45元。 被告在2018年第一季度始受控股股东相关事件影响,能源贸易业务大幅萎缩,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大规模逾期,截至判决作出日,被告全部债务均已逾期。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对外融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关于新增逾期债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1)。 3.判决情况 2019年5月8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36亿元及其利息、复利和罚息(2.066亿元自发发日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按年利率8.2%计算利息,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计算罚息;0.87亿元自发放日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按年利率8.2%计算利息,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4%计算罚息。被告应当支付以上二笔贷款和利息应扣除被告2018年4月30日支付的11,332,759.45元利息。以上二笔贷款自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结算的利息在扣除被告2018年4月30日支付的11,332,759.45元利息后,按年利率16.4%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 (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案件受理费1,639,0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负有缴纳诉讼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加紧与相关债权方积极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提供增信措施、沟通还款方案等方式进行展期;公司将积极推动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工作,对公司的资产、债务结构进行调整;通过资产处置、重整等方式偿还债务。本诉讼案件结果尚未生效予以执行,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案件二的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焦作市中站区亿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信国际集团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工业装备”)、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华信国际、李勇 第三人:宁波元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信工业装备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亿元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年利率27%计算)及违约金(按照每日0.5%计算); (2)判决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信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有权就质押款项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华信工业装备赔偿原告律师费424万元,担保费18.36万元; (4)判令被告华信工业装备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公告费、保全费等;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 2018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华信工业装备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信工业装备在原告处借款3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年利率为18%,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逾期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依《借款合同》第11.3款,借款人应另行按逾期贷款金额的0.5%/日向贷款人承担违约金。 为保证借款,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信、华信国际、李勇签订《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被告上海华信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对被告上海华信与第三人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的应收账款在300,949,321.98元范围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被告华信工业装备未按期足额清偿债务,原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及其他说明 公司于2019年5月7日从控股股东上海华信处获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公司对此事高度重视并紧急委托律师出庭,且通过内部核查发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未审议过上述担保事项。公司认定上述违规担保为控股股东个体行为,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法定决策程序审议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致使出现上述违规担保事项。 由于公司未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原告未尽审查义务,公司亦不予以追认,因此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对公司不应当发生担保法上的效力。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将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敦促和协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积极筹措资金并尽快制定方案妥善解决债务。 本次诉讼事项正在审理阶段,尚未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均存在不确定因素,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对上述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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