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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  

2019-05-09 22:12:25 发布机构:科林环保 我要纠错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9号国华金融中心A栋24层 电话:023-63012200传真:023-63012211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 法律意见 德恒15G20180338-1号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9年4月24日,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环保”、“公司”)收到贵部《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30号),要求对公司是否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的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说明。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是否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受到流动性危机、光伏政策的严重影响,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一)款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科林环保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公司自2017年开启转型以 来,主要从事光伏电站EPC工程建设,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光伏行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较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31日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823号以下简称“531政策”)为代表的调整光伏发电行业的相关政策,虽然531政策主要对后续并网项目进行要求,但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根据中国光伏协会发布的数据(https://news.solarbe.com/201901/19/302159.html),“去年全国光伏新增装机超过43GW,同比下降18%,累计装机超过170GW;其中,集中式约23GW,同步下降31%,分布式约20GW,同比增长5%。”531政策的出台是光伏行业发展的分水岭,政策导致国内光伏市场遭受冲击,装机量下滑;光伏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国家补贴的发放直接影响产业链内企业的现金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于2018年6月发布,也就意味着2016年3月以后并网的光伏电站尚未开始申报补贴,由于补贴的一再拖欠,已造成比较严重的三角债现象。 受相关政策及补贴拖欠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从两个方面受到影响,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光伏相关行业的贷款投放更加谨慎,公司2018年公司短期借款由2018年初的19,990万元,截至目前下降至7,500万元,贷款金额直接减少12,490万元,给公司流动性带来较大压力,使得公司在建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二是已建成光伏电站应收账款回收受到影响,政策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参与者对行业发展的信心,部分拟持有光伏电站的机构在政策明朗前处于观望状态,使得公司已建成光伏电站的应收款未能按原计划及时收回。由于已建成项目本身目前处于生产运营状态,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可以覆盖项目自身的运营及财务费用,前述影响主要对公司的流动性产生影响。 随着电力市场的市场化交易机制、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推行以及补贴的逐步发放,政策影响也将逐渐消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正在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洽谈协商,就相关到期债务共同制定偿还计划或展期方案,同时公司作为EPC总承包商正配合项目业主积极与意向持有方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并购事项,并进行了实质性谈判,虽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尚未有明确结果,但是根 据谈判进度合理预测,如并购事项推进顺利,公司有望于三个月内消除政策影响 及流动性危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政策影响及流动性危机确实已导致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已逾三个月没有恢复正常,由于上述政策影响及流动性危 机不是一蹴而就,公司在逐步遇到相关影响后,仍有信心能在三个月内恢复正常 经营。根据公司的说明和承诺,本所律师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就光伏项目已 与潜在持有人进行了实质性谈判,虽然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尚未有明确结果, 但是根据谈判进度进行合理预测,公司有望于三个月内消除政策影响及流动性危 机。综上所述,公司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 订)》第13.3.1条第(一)款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二、公司银行账户的设置情况,被冻结银行账户用途及占比,并结合上述情况 说明你公司被冻结银行账户是否属于主要银行账户,是否触及本所《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款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的规定“公 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对科林环保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 险警示。 1.公司银行账户的设置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科林环 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开立有22个银行账户,其子公司四川集达电力工程设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集达电力”)开立有9个银行账户。 2.被冻结银行账户用途及占比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被冻结主体 开户行 账户性质/用途 银行账号 申请冻结金额 被冻结金额 (元) (元) 1 科林环保 兴业银行苏州分行 一般存款账户 2066****715 5,500,000.00 79.11 2 光大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3712****973 9,717,766.92 768.12 3 浙商银行苏州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3050****996 25,000,000.00 27.18 4 中信银行深圳八卦岭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8110****541 9,717,766.92 713.32 5 中信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8112****001 300,000.00 397.33 中国银行吴江支行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 6 款账 5105****368 1,119,166.92 1,006.70 7 民生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6929****106 26,969,166.92 14,831.58 8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八坼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0706****499 850,000.00 148.51 9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苏州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1100****020 25,000,000.00 29.51 10 广发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9550****151 300,000.00 1,022.34 11 广发银行苏州分行 一般存款账户 9550****241 850,000.00 501.17 农业银行八坼支行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 12 款账 5432****954 1,469,166.92 350,000.00 13 兴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 基本存款账户 2066****585 35,432,766.92 249,966.50 14 浙商银行苏州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3050****935 13,119,166.92 410,973.81 15 工商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1102****005 21,389,766.92 51,587.42 16 浙商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3050****268 446,310.00 5,692.02 17 招商银行南京城西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1259****301 13,100,000.00 2,029.53 18 集达电力 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七支行 基本存款账户 5100****352 11,100,000.00 11,047.90 19 兴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2066****294 15,546,310.00 3,849.18 20 兴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2066****689 4,000,000.00 672.38 21 中国民生银行吴江支行 一般存款账户 6993**736 30,546,310.00 220.64 合计 251,473,665.36 1,105,564.25 上述被冻结账户主要为贷款时开立账户,有些账户也用于结算,公司以及子 公司实际被冻结金额仅为1,105,564.25元,科林环保被冻结账户占其全部开立账 户的68.18%,集达电力被冻结账户占其全部开立账户的66.67%。 3.结论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述被冻结账户主要为贷款时开立账户,而非主要结算账 户,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有大量账户可以替代上述被冻结账户进行正 常结算,因此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且公司正在积极与 债权人进行洽谈协商,就相关到期债务共同制定偿还计划或展期方案。本所律师 经审慎核查后认为,公司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3.3.1条第(二)款规定的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陈 昊 承办: 廖 俊 负责人: 田 晶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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