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丰科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0 11:59:58
发布机构:浩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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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4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融科创意中心A座11层公司大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9日(星期四)14:00时。
5、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8日―2019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8日15:00至2019年5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9:30―11:30和13:00―15:00。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孙成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代表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319,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628%。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4,319,6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9628%。
参加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10,33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96%。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2《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3《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6《关于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7《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8《关于公司2019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10《关于公司聘请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1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议案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高慷先生、李继宏先生、申畅先生、程学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总表决情况如下:
13.01.候选人:《选举高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13.02.候选人:《选举李继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13.03.候选人:《选举申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13.04.候选人:《选举程学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3.01.候选人:《选举高慷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3.02.候选人:《选举李继宏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3.03.候选人:《选举申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3.04.候选人:《选举程学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议案1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询意见,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名史兴松女士、毕秀静女士、周海莹女士继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如下:
14.01.候选人:《选举史兴松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14.02.候选人:《选举毕秀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获得当选。
14.03.候选人:《选举周海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4.01.候选人:《选举史兴松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4.02.候选人:《选举毕秀静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4.03.候选人:《选举周海莹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议案15《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苏杰芳先生、聂仁志先生继续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总表决情况如下:
15.01.候选人:《选举苏杰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15.02.候选人:《选举聂仁志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54,319,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获得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15.01.候选人:《选举苏杰芳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15.02.候选人:《选举聂仁志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数:10,33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张莹律师、徐明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