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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冠福:关于收到(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9-05-13 19:00:35 发布机构:冠福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12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京02民初292号 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共计236,565.62万元,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已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计提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 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北京二中院定于2019年6月5日9:30就案号为(2019)京02民初292号原告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合同纠纷在北京二中院B座第四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冠福股份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0.00元。 (2)判令冠福股份按日万分之五(0.05%/日)计付自2018年12月10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77,000.00元); (3)判令冠福股份按日万分之五(0.05%/日)计付自2018年12月31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3,731,170.00元); (4)判令冠福股份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0.00元; (5)判令被告林文智、陈忠娇、林文昌、宋秀榕对上述1、2、3、4项下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等费用。 以上款项总计:105,008,170.00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但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 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并于2019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18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告编号:2019-109、2019-110)。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初29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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