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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驰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5 07:23:51 发布机构:兆驰股份 我要纠错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5:00至2019年5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3号楼6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028)。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01,020,6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4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00,644,84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2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5,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669,8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5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294,0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4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 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0,77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41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7.8569%;反对2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1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92,617,53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6640%;反对8,403,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3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66,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27.9933%;反对8,403,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72.00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2,500,92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69,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1422%;反对10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85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郑为民律师、陈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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