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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3:博天环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公告  

2019-05-15 08:44:41 发布机构:博天环境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9-050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5月14日,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 的议案》,公司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董事会审议通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事宜。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本次修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号)》、《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上述拟修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 附: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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