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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装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15 09:03:50 发布机构:南兴装备 我要纠错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兴装备”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生律师、邓洁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担任南兴装备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兴装备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南兴装备本次激励计划预留已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及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南兴装备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五)本律师同意南兴装备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南兴装备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南兴装备已向本律师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本律师对其所提供的文件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核查。 (七)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本律师均不持有南兴装备的股票,与南兴装备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及本律师也不对用作其他用途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授权与批准 1、2017年4月2日,南兴装备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根据《激励计划》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南兴装备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以及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2018年5月6日,南兴装备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5月7日为授予日,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0万股。同日,南兴装备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3、2018年8月21日,南兴装备完成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向24名激励对象授予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后为每股17.59元,该部分新增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8月23日。 4、2019年5月14日,南兴装备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已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本次预留已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日,南兴装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南兴装备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 (一)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及解除限售条件 1、《激励计划》关于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期的规定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18年5月7日,预留已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2、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关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南兴装备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绩效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4-2016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核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考核结果(S) S≥90 90>S≥80 80>S≥60 S<60 标准系数 1.0 0.6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 1、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南兴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以及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7日。截至2019年5月6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已届满。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申请第一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比例为40%。 2、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1)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南兴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经南兴装备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南兴装备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并经激励对象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南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情况的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且公司业绩指标已达成,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预留已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三)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南兴装备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已满足了《激励计划》中所规定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南兴装备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4号》及《激励计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陈志生 负责人:邢志强 中国 广州 邓 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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