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15 09:03:54
发布机构:云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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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世博路10号)召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晓莉、陈自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是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刊登公告了《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2019年5月14日下午14:30分在公司二楼一号会议室(世博路10号)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1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公告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地点和登记时间。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题,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02,835,3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123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402,835,332股,占公司总股份730,792,576股的55.123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64,797,7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9181%,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364,797,786股,占公
司总股份730,792,576股的49.9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037,5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7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0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91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9%。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具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资格,合法有效。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见证,出席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
(一)审议的会议通知中的提案是:
1、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2、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提案》
3、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和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
6、审议《公司关于2019年度融资需求的提案》;
7、审议《公司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除上述提案外,还将听取《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二)披露情况: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的具体内容请查阅2019年4月24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和《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三)上述第2、5、7、8项提案需对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
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四)上述第7项提案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
现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上述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含现场和网络投票)如下:
(一)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二)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2,963,400,反对8,000股,
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8%。
(三)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四)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五)审议《公司2018年财务决算和2019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2,963,400,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8%。
(六)审议《公司关于2019年度融资需求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七)审议《公司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943,346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05%。关联方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2,963,400,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8%。
(八)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402,827,332股,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2,963,400,反对8,000股,弃权0股,赞成股数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08%。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马巍 经办律师:杨晓莉
陈自航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