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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27:博迈科: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19-05-15 09:03:58 发布机构:博迈科 我要纠错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19年5月 保荐代表人名称:李军、杨彦君 保荐机构编号:Z2634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 际B栋一层3号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 林立 联系人 李军、杨彦君 联系电话 021-2028110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 况 内 容 发行人名称 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727 注册资本 23414.5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 彭文成 实际控制人 彭文成 联系人 王新 联系电话 022-662199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6年11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12月31 日,下同),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的相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阅。 经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 规的规定。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审阅。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定期对发行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1)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2)信息披露情况;(3) 3、现场检查情况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6)经营情况。 项目 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现场检查5次。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制定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 或修订了《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等)情况 督导发行人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检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募投项目实施现场。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保荐机构定期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能够严格执行,截至2018年12月 存储制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 31日,公司有236.96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募 户情况、调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集资金专用账户,另有9,300万元用于购买低风险理财产 的实施情况 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 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部分列席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 情况 大会。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的培训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 的关注与核查。 报道的关注与核查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重大股价异动及重大负面报道。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 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利益行为的调查情况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情况 理人员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项目 情况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持续督导期间,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被授予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权激励。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共发表了9次独立意见。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出现发表公开声明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报告履行持续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督导职责的相关情况。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 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交易所工作。 报送文件等) 五、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 说 明 2017年2月,由于秦洪波工作变动原因,保荐代表人变更 为魏勇。2017年12月,由于铁维铭工作变动原因,保荐代 1、变更保荐代表人 表人变更为杨彦君。2018年3月,由于魏勇工作变动原因, 保荐代表人变更为李军。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培训、质询、访谈等工作,及时通知保荐机构相关重要事项并进行有效沟通,并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列席相关会议等事宜,持续督导工作的总体配合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证券服务机构。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该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履行相应职责,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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