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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科技:涉及诉讼公告(1)  

2019-05-15 09:56:26 发布机构:石大科技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32299 证券简称:石大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法院传票的日期:2019年5月1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5月7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新科源科技风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闵兰钧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勇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300万元用于增资扩股,各方同意原告按协议增资完成后,如届时公司仍未实现合格IPO(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在2017年度由目标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刘勇杰按乙方投入初始成本加年息8%(不计复利)一次性全部赎回原告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201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石大科技股份有限 公告编号:2019-007 公司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再次明确如目标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仍未实现合格的IPO,则实际控制人刘勇杰或者第三方按原告投入初始成本加年息8%一次性赎回原告所持目标公司全部股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截止到起诉之日,目标公司仍未能实现合格的IPO,但目标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回购,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刘勇杰共同(连带)给付原告股权回购款300万元,并按照年化收益率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收益108万元,以上两项合计408万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股东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未能按照约定进行股权回购的民事诉讼,未对目前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正与投资方积极沟通寻求妥善处理方法。(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针对公司已发生的增资扩股的股权进行回购,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进一步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公告编号:2019-007 新疆石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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