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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21 07:43:22 发布机构:易联众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096 证券简称:易联众 公告编号:2019-043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4月2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曦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19日―2019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11:30时和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15:00时至2019年5月20日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2,519,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7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2,503,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37%;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0.0036%。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19%;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81%;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19%;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81%;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19%;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81%;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05,895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2%;反对13,3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黄婧雅、刘博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易联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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