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测检测: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2019-05-21 07:43:32
发布机构:华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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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华测检测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00号)核准,并经贵所同意,公司于2016年9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1,539,65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2.86元,共计募集资金919,999,989.02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3,099,999.89元后的募集资金为906,899,989.13元,已由长江保荐于2016年9月2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686,2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05,213,789.1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3号)。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承诺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 已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余
总额(万元) (万元) 额(万元)
1 华东综合检测基地(上海)一期 30,276.76 24,705.94 5,570.82
2 华东检测基地(苏州)二期 12,646.42 6,213.18 6,433.23
3 信息化系统及数据中心建设 3,184.86 810.78 2,374.08
4 基于稳定同位素的产品真实性和 43.52 43.52 -
溯源性检测平台
5 高通量基因检测平台 0 - -
6 设立南方检测基地 11,574.06 2,058.65 9,515.41
7 设立北方检测基地 14,000.00 1,671.80 12,328.20
8 设立华中检测基地 9,795.76 2,293.08 7,502.67
9 设立青岛检测基地 9,000.00 950.00 8,050.00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华东检测基地(苏州)二期”实施主体为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原计划实施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澄阳路3286号。2019年5月8日,实施主体苏州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设立昆山分公司,为了更有效整合子公司资源,增加实施地点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1206号智汇新城生态产业园区共同继续实施该项目。
三、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构成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方式也无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而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公司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规划需要,不涉及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内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戴露露 武利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