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378:天科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28:30
发布机构:天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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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21日14时0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财富嘉园A座16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聂学民、尹春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络投票细则》”)以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9年5月21日14时0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财富嘉园A座1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公司议程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公司副董事长杨茂良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第七届董事会的成立合法,董事会成员身份合法,做出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合法。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具有合法有效资格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611,723,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6%。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93,766,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091%。
经核查,各股东均为截至2019年5月15日15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关于审议
的议案》;2、《关于审议
的议案》;3、《关于审议
的议案》;4、《关于审议
的议案》;5、《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议案》;6、《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的议案》;7、《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8、《关于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和监事2018年度津贴的议案》;9、《关于审议确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10、《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11、《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12、《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13、《关于审议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14、《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的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服务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根据前述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过统计,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审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2、《关于审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3、《关于审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4、《关于审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5、《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议案》(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1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6、《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7、《关于审议确认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及预估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4,318,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1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8《、关于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和监事2018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9、《关于审议确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10、《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11、《关于审议公司2019年度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12、《关于审议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联方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4,318,7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3,81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13、《关于审议公司名称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议案14、《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489,6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相关人员签字。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十四项议案均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在此确认: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5月21日签署,正本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