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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12:隆基股份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21 22:28:35 发布机构:隆基股份 我要纠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3 四、结论意见............................................................................................................6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31、33、36、37层邮政编码:100022 31,33,36,37/F,SKTower,6A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Beijing100022,P.R.China 电话/Tel:(8610)59572288传真/Fax:(8610)6568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度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定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2.2019年5月21日下午14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西安服务外包产业园创新孵化中心B座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1日的9:15~15:00。 4.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8名,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502,495,51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5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3名,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2,519,29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5%。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1名,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885,014,80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12%。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98,750,05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62%。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4,94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2.2018年年度报告 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4,94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4.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4,94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5.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5,014,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结果:同意498,750,05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6.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4,94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结果:同意498,675,43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1,099,1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反对2,994,0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弃权921,6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 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结果:同意494,834,357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反对2,994,077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弃权921,617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 8.关于2019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5,01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 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结果:同意498,749,869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182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4%。 9.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5,014,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0%;弃权1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 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5,014,8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持股5%以下的股东(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表决结果:同意498,750,05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11.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1,884,94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弃权74,6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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